
如果没有遗嘱书,遗产将按照民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民法第900条)。但法定继承无法体现本人"想把什么留给谁"的意愿。
通过制作遗嘱书,可以指定与法定继承份额不同的分配方式,也可以将财产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第902条)。
特别是以下人士,建议制作遗嘱书。
- 没有子女的夫妻(因为配偶和兄弟姐妹会成为继承人)
- 再婚且前段婚姻有子女的人
- 继承人之间关系复杂的人
- 想要多留给特定的人,或想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
- 想指定事业继承人的经营者

如果没有遗嘱书,遗产将按照民法规定的法定继承份额进行分配(民法第900条)。但法定继承无法体现本人"想把什么留给谁"的意愿。
通过制作遗嘱书,可以指定与法定继承份额不同的分配方式,也可以将财产遗赠给继承人以外的人(民法第902条)。
特别是以下人士,建议制作遗嘱书。
根据民法第967条,普通方式的遗嘱有3种。各自的要件不同,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推荐最合适的方式。
由遗嘱人亲笔书写全文、日期、姓名并盖章制作的遗嘱(民法第968条)。最简便的制作方式,但存在因格式不符合要求而无效的风险。
由公证人制作,原件保管在公证处的遗嘱(民法第969条)。在2名以上证人的见证下,由遗嘱人口述内容,公证人记录。没有遗失或篡改的风险,是最可靠的方式。
在保密遗嘱内容的同时,仅让公证人证明其存在的遗嘱(民法第970条)。遗嘱人签名盖章后密封证书,在1名公证人和2名以上证人面前提交。
从2020年7月开始,可以在法务局保管自笔证书遗嘱。保管费3,900日元,无需担心遗失或篡改,且免除家庭法院的检认手续(通常的自笔证书遗嘱必须经过检认·民法第1004条)。
※法务局仅对遗嘱书进行外形上的格式确认,不保证内容的法律效力,因此在制作阶段获得专业人士的支持非常重要。

继承发生后,需要办理各种手续。由于很多手续有期限要求,尽早处理非常重要。
配偶始终是继承人。配偶以外的继承人有优先顺序。
即使通过遗嘱也不能侵害的、法律保障给继承人的最低限度份额称为遗留份。仅有直系尊亲属为继承人时为遗产的1/3,其他情况为1/2。遗留份被侵害的继承人可以向受遗者等请求金钱赔偿(遗留份侵害额请求·民法第1046条)。请求权自知道继承开始和侵害之日起1年时效消灭。
在没有遗嘱书或遗嘱书中未指定的财产情况下,由全体继承人协商决定遗产的分配方式,这就是遗产分割协议。
协议达成后,将其内容以遗产分割协议书的形式整理成书面文件,全体继承人签名并加盖实印。该协议书是办理不动产过户和银行存款解约等手续时必需的重要文件。
听取您的意愿后,制作符合民法要件的遗嘱书草案。公正证书遗嘱的情况下,还负责与公证处的前期沟通。
收集被继承人从出生到死亡的户籍·除籍·改制原户籍,确定法定继承人。同时制作继承关系说明图。
调查不动产、存款、有价证券、债务等继承财产,整理成一览表。
将全体继承人的协议内容准确地文件化——"谁""继承哪些财产""按什么比例"。
代办银行存款的解约·过户、汽车的转移登记等因继承而产生的各类申报手续。
作为制作公正证书遗嘱所需的证人(2人以上)出席。由于推定继承人和受遗者不能担任证人(民法第974条),因此由行政书士担任。
以下业务属于各专业人士的独占业务,如有需要,我们将为您介绍可信赖的专业人士。
※本事务所的服务以继承人之间能够和睦协商为前提。
对遗嘱书制作或继承手续有疑问的,请随时咨询。
免费咨询※费用会因财产内容和继承人人数等而有所变动。详情请索取报价。
※公正证书遗嘱需另付公证处的手续费。
根据民法第961条,年满15岁即可制作遗嘱。但在制作遗嘱时,需要具备能够明确表达自己意愿的判断能力(遗嘱能力)(民法第963条)。
如果重视可靠性,推荐公正证书遗嘱。由于是公证人制作的,不存在因格式不符而无效的风险,原件保管在公证处也无需担心遗失或篡改。如果想控制费用,也可以选择自笔证书遗嘱加法务局保管制度的方式。我们将根据您的情况提出建议。
可以。遗嘱人可以随时撤销遗嘱的全部或部分(民法第1022条)。此外,如果新遗嘱中有与旧遗嘱矛盾的内容,矛盾部分视为旧遗嘱已被撤销。
首先确认是否有遗嘱书。然后收集户籍确定法定继承人,调查继承财产。如果要放弃继承,必须在知道继承开始后3个月内向家庭法院申述,建议尽早咨询。
如果协商不成,需要向家庭法院申请遗产分割的调解·审判(民法第907条第2项)。本事务所以继承人之间能够和睦协商为前提提供服务。
是的,不仅是正的财产(资产),债务等负的财产也会被继承。如果债务较多,可以在知道继承开始后3个月内通过放弃继承来放弃一切继承。此外,还有一种限定承认的方法,即仅在正的财产范围内继承债务。
"不知道遗嘱书怎么写""继承手续太复杂无从下手"——
不要一个人烦恼,请随时咨询。
夜间・节假日也接受留言。原则上夜间・节假日也可咨询。